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4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