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0號(現羈押於台灣灣台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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