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3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21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