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90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