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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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3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