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請人肯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統銓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西門分行│93年9月5日│23,888元│NC0000000││││ 施俊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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