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603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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