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三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