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三八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