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洪聖景 上列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第一、二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裁定案由欄第一、二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