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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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陳瑀婕 被告 陳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叁萬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小刊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式:
1.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標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2樓」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登記於被告名下之應有部分,即該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2.原告陳報「信義房屋行情資訊」,該不動產市場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3.99萬元。
3.訴訟標的價額:建物面積95.12平方公尺×被告應有部分1/2×0.3025(坪)×43.99萬元≒633萬元(萬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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