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元田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57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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