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原   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962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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