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黃敦瑤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
臺幣(下同)28,907元、資遣費7,500元,共計36,407元,原應
徵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關於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是其得免徵裁
判費之數額應為397元(計算式:1,000元x28,907元/36,407
元x1/2=397元),並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
告尚應補繳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