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黃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友生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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