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鄧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