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賦聰 即上興工程行
       陳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豐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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