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蘇忠敬
       陳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鴻美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5,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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