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蘇忠敬
陳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鴻美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5,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