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七號
聲請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卯○○
丁○○丑○○未○○午○○寅○○己○○乙○○子○○癸○○辰○○巳○○○戊○○庚○○甲○○辛○○壬○○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丑○○、未○○、午○○、寅○○、己○○、乙○○、子○○、癸○○、辰○○、巳○○○、戊○○、庚○○、甲○○、辛○○、壬○○、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附表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按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按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F0~T40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千三百七十五元││├───────────┼────────────┼─────────────┤│第一審旅費│八百元││├───────────┼────────────┼─────────────┤│第一審土地複丈費│二萬零八百元││├───────────┼────────────┼─────────────┤│本件程序費用│六百四十六元││├───────────┼────────────┼─────────────┤│合計│四萬一千一百六十五元││└───────────┴────────────┴─────────────┘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及金額┌──┬──────┬─────────┬─────────┬───────┐│序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備註│││││(新台幣)││├──┼──────┼─────────┼─────────┼───────┤│1│丁○○│五十三分之二│壹仟伍佰伍拾肆元││├──┼──────┼─────────┼─────────┼───────┤│2│丑○○│五十三分之一│柒佰柒拾柒元││├──┼──────┼─────────┼─────────┼───────┤│3│未○○│五十三分之一│柒佰柒拾柒元││├──┼──────┼─────────┼─────────┼───────┤│4│午○○│五十三分之二│壹仟伍佰伍拾肆元││├──┼──────┼─────────┼─────────┼───────┤│5│寅○○│五十三分之二│壹仟伍佰伍拾肆元││├──┼──────┼─────────┼─────────┼───────┤│6│己○○│五十三分之七│伍仟肆佰參拾玖元││├──┼──────┼─────────┼─────────┼───────┤│7│乙○○│五十三分之三│貳仟參佰參拾壹元││├──┼──────┼─────────┼─────────┼───────┤│8│子○○│五十三分之四│參仟壹佰零捌元││├──┼──────┼─────────┼─────────┼───────┤│9│癸○○│五十三分之五│參仟捌佰捌拾伍元││├──┼──────┼─────────┼─────────┼───────┤│10│辰○○│五十三分之六│肆仟陸佰陸拾貳元││├──┼──────┼─────────┼─────────┼───────┤│11│巳○○○│五十三分之六│肆仟陸佰陸拾貳元││├──┼──────┼─────────┼─────────┼───────┤│12│戊○○│五十三分之一│柒佰柒拾柒元││├──┼──────┼─────────┼─────────┼───────┤│13│庚○○│五十三分之一│柒佰柒拾柒元││├──┼──────┼─────────┼─────────┼───────┤│14│甲○○│五十三分之二│壹仟伍佰伍拾肆元││├──┼──────┼─────────┼─────────┼───────┤│15│辛○○│五十三分之四│參仟壹佰零捌元││├──┼──────┼─────────┼─────────┼───────┤│16│壬○○│五十三分之四│參仟壹佰零捌元││├──┼──────┼─────────┼─────────┼───────┤│17│丙○○│五十三分之一│柒佰柒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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