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並經該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本院函詢其97年度全年所得,亦僅新台幣122,851元,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