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6號上訴人 謝仁壽 即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TRANTRADING
(HK)CO.)
&D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第876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65,173.89元,折合新台幣8,485,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7,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