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