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怡莊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怡莊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