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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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訴人丙○○
甲○○乙○○被上訴人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高雄市○鎮區○○○路○號4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74,78
5元(40,215x59+102,100=2,474,7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