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62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泰男 被告 陳美珠 即百里香熱炒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面積約10平方公尺(實際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1,755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88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準,至於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㈡、又查系爭土地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00
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73,000元/平方公尺=1,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6,12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