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靜慧 即彩鮮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346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346分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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