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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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718號債權人陳綉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嘉彰即叩巴豆廚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27718 號裁定(103.11.27)【本件裁判書】
  •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 壢勞小 字第 1 號裁定(104.02.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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