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令燊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令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趙令燊係以潑灑汽油之舉動,而以此作為將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 洪啟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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