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紀興宗 被告 楊介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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