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93號聲請人 梁雨晏
梁芮綺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梁坤全
潘靜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梁雨晏、梁芮綺之另一法定代理人梁坤全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 潘永平 之除戶謄本及其第三順位繼承人( 潘永正潘永和潘淑媛潘麗玉潘麗美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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