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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