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張釗深
被 告 柯慧琳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參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