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
即 被 告 陳曉玉
薛明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珠蜜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9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