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03號
原 告 何世田
被 告 張志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
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南簡字第1503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11,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