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尹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雪櫻 、 蔡春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第
一審溢繳之訴訟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