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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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營簡字第316號
法定代理人  楊幸枝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法定代理人  紀嘉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佑甲企業有限公司承包營建工程,並於民國(下同)
100年01月14日將台19甲線急水溪墩柱鋼板包覆補強工程
中的鋅鋁熔射部份,交由原告施作,雙方訂立契約,契約
中記載-計價方式:實作實算,付款方式:完工付現(被
告須於工程完竣時以現金支付原告,或依原告指定帳戶匯
款),原告於100年2月25日將工程完竣,並經有關單位檢
驗完畢,出具完工證明,全部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00
0000元,原告檢付資料請款向被告請款,詎被告不守信用
,至今分文未給付,屢次前往催討,並寄發存証信函催告
,被告卻置之不理(有存證信函回執聯及第二聯、第三聯
及發票送達收執聯可證),期間於100年6月30日由台中沙
鹿簡易法庭調解,被告仍毫無意願支付該工程款,故調解
失敗。原告公司為小本經營,工程施作又有極高風險(高
空作業),遇此惡劣包商,實屬萬般無奈。爰起訴請求之

(二)發票第一聯是不貳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貳聯才蓋章,但發
票被被告退回,稅捐處我有已經申報。
(三)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四張、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
二份等為憑。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承攬契約所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承攬工程款296,772元
及自10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訴訟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
費用32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3200元。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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