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經本院中壢簡易庭受理後(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六○號),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中壢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阿波羅影音光碟店」之負責人,其明知「模特兒的故事」影音光碟VCD,係告訴人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仟淇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竟未經告訴人仟淇公司同意,基於出租之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起,擅自連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仟淇公司著作權,並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十五元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人,迨於同年三月十四日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重製之VCD十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重製著作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仟淇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