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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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柒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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