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55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依法院限定之期間繳納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