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9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甲○○
-3號4樓代理人 王長坤
-3號4樓被告中華民國陸軍總部代理人 王美蘭 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被告之住所、請求標的物之面積、公告現值為何,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2日命原告於收受函文3日內補正,該函文於94年5月16日寄存於桃園縣八德派出所,原告迄今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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