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民國94年1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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