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訴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易字第92號

原告 陳玟英

被告 吳明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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