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易字第92號
原告 陳玟英
被告 吳明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竺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易字第92號
原告 陳玟英
被告 吳明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