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告 林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信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確定,業據本院核閱前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是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鄧晴馨
法官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