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43號

聲請人 林志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義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原本一紙。

二、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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