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統裁字第5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統裁字第5號
聲請人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秋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9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2015年1月修正前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之「新
規性、確實性」證據,過度限縮解釋再審程序開啟要件,侵
害人民請求救濟基本權,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
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
法第84條規定,於法定不變期間3個月內,聲請統一解
釋法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
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得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
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
1項、第3項、第85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載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
解,究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統一
見解判決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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