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李維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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