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李維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