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蔡孟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賴心怡 與被上訴人 林隽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號),經本院選任為賴心怡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
法官邱景芬
法官管靜怡
法官鄭純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