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蔡孟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賴心怡 與被上訴人 林隽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號),經本院選任為賴心怡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

法官邱景芬

法官管靜怡

法官鄭純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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