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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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莛芝 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7月20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名下有公同共有土地3筆,請說明上開土地之被繼承人為何人?繼承人共有幾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上開公同共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身障補助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聲請人現年37歲,倘目前無業,請說明自何時開始無工作?無法工作之事由?並提出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如最近一次就醫之診斷證明書等)。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支出顯無餘額,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負擔每月還款方案?請勿僅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並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
十二、請提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