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交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交簡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關於「職務報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偵查報告」、第9行關於「11時17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時55分許」;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卷第1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建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加重其刑,然均
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能遽行認定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詎其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013號被告李建國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交簡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與他罪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9年5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11年9月24日23時許起至翌(25)日4時許止,在其位於新竹市東區住處內飲用米酒2瓶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於同(25)日11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17分許,行經新竹市東區建功一路與建中路口時,巡邏員警見其打右轉方向燈卻直行往建功一路行駛,上前將其攔停盤查,發覺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11時17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建國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檢察官陳興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