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107號債權人 吳天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小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小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第三人 翁玉秀 (即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第三人翁玉秀將前項對債務人15,000,000元讓與債權人之讓與證明書及將此「債權讓與事實」踐行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回執。
四、系爭15,000,000元原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